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编辑
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由公民普遍选举平等原则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原则投票,投票制度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制。现任第十届立法委员已于2020年2月1日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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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补助金,中华民国中央选举委员会又称为政党竞选费用补助金,是一项选举制度安排。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不分区立法委员选票得票率达3%以上的政党,可获得每年每票50元的政党补助金,直至该届立委任期届满。依据2020年2020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政党票结果,共有6个政党超过得票率3%补助门槛。
政党补助金,中华民国中央选举委员会又称为政党竞选费用补助金,是一项选举制度安排。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不分区立法委员选票得票率达3%以上的政党,可获得每年每票50元的政党补助金,直至该届立委任期届满。依据2020年2020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政党票结果,共有6个政党超过得票率3%补助门槛。
中华民国立法院现有113席立法委员,而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之选区则包含73个区域立法委员选举区、2个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和1个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依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及《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中华民国政府于同年3月31日制定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并于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此后由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中央民意代表无法如期进行全面改选,二十余年不曾举办立委选举,直至1969年才制订《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并在台北市、台湾省举办了1969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1972年,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动员戡乱时期侨选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遴选办法》,使台澎金马地区得以三年举行一次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不需受到宪法限制。1980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此法适用于包括立委选举在内的中央、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并以《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取代《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91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通过,使得中华民国之中央公职人员能仅由自由地区之国民选出,立法委员在1992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进行了全面改选。200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立委席次从原先的225席减为113席,并改为四年举行一次选举。2019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对部分区域立委选区进行重划,并于2020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首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