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饮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顾名思义,是一项意味着人类应该享有安全和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 该人权出自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7/22 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12/8 号决议、联合国大会第 64/292 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15/9 号决议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16/9 号决议。 依据第 7/22 号决议,联合国为此人权委任了人权问题的特别报告员。该特别报告员的主要包括:开展专题研究、进行国家访问、收集良好做法,并与发展实践者合作落实水和卫生设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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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环境权是人权与环保组织所提倡的一种人权,旨在保护促进人类健康的环境,与享有饮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食物权和健康权等相关。该权力已于2021年10月8日,在HRC/RES/48/13决议里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承认。该权力常成为环境护卫者人权护卫者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