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国民学校,为台湾曾经的学校体制之一,其源自中华民国教育部在1946年11月14日依《国民学校法》第五条公告的《代用国民学校规程》,代用国校的制度是政府为了鼓励民间兴办初等学校,将现有且办学成绩良好的私立小学改为“代用国民学校”。代用国校隶属于地方政府,但董事会仍管理其校产,并由董事会推派校长。私校在改为代用国民学校后,若在学校董事会和地方政府同意之下,可取消代用之名义,恢复其私立的性质。若代用学校董事会不愿继续办立,亦可将校产捐给政府,改为公立国民学校。在1968年实施九年国民义务教育之后,大部分代用国民学校改为地方政府接办的公立“国民小学”,部分则改为私立的“代用国民小学”,例如油厂、碱安代用国民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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