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放领 编辑
公地放领系公地管理机关及县政府依据法令规定之实体与程序,准许符合规定之承租农民依照规定程序申请承领,于缴清全部放领地价后,移转土地所有权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买卖行为,其旨在扶植自耕农,实现中华民国宪法第143条“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开始实施公地放领,放领耕地由政府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征收,使无地之农民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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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实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实行三七五减租,于1951年实行公地放领,于1953年实行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实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实行三七五减租,于1951年实行公地放领,于1953年实行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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