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用为一逻辑、法律术语等方面之用语;其等位的拉丁语是一个中世纪拉丁语,意即“已经做出必要的改变”或“一旦做出必要的改变”。在法律上而言,准用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再而能节省法条的重复使用;或有谓法律明文规定的类推适用。再则这组字词仍然保留拉丁语的原型还没有融入英语词构里,因此在英语系国家一词的书面语形式通常用斜体字表示。准用一词在许多国家被用来表示认可,即进行比较某些需要明显的改变,而这些改变是未说明的。也不要与类似的拉丁语短语一词相混淆,因其排除了明确提到的以外之任何更改。准用越来越多地在许多国家被非拉丁语替代,例如英语使用一词,不过仍然用于法律,经济学,数学,语言学及哲学。 特别地在逻辑中讨论到反事实条件时会用到,而且用"准用"一词来表示先前已经讨论过的所有的初始及衍生性变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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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直辖市为中华民国所独有之过渡性质的行政建制,并非正式的行政区划用语,意即法律并无明文订定建制方式、权利义务及其意义,而以准用直辖市之规定的方式做一概括性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