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元荐,字长孺,号慎所。浙江承宣布政使司湖州府长兴县人,明朝政治人物,曾在广东等地任职,历仕礼部、刑部,官至刑部检校、尚宝司少卿。事迹具《明史》本传。
夏供佑,字普生,南直隶寿州人,崇祯十二年己卯科第96名举人,书三房会试第125名,殿试三甲281名,户部观政,甲申十二月授中书,弘光时任行人颁诏,转刑部浙江司员外郎,南京失陷后为母亲庐墓三年。
丁若镛,字美镛,号茶山、与犹堂,经常称为丁茶山,谥号文度公,朝鲜实学思想家,诗人,历任朝鲜文艺馆检阅、司宪府持平、司谏院正言、弘文馆修撰、京畿暗行御史、奎瀛府校书、谷山郡府使、刑部参议等官职。他“自幼希学圣,中岁渐希贤”,留有1,195篇著述和2,263首旧体诗,内容涉及经学、政治、经济、法制、历史、地理、医药等诸多领域。他的茶山实学思想和文学创作在韩国和朝鲜学术界倍受关注,相关的研究则称为“茶山学”。
沈荩,初名克诚,字禹希,湖南省善化县人,原籍江苏吴县太湖洞庭山。沈荩曾参加维新变法,变法失败后又成为革命派,并长期担任记者。1903年沈荩因揭露清政府与帝俄打算签订密约的内幕被捕,7月31日在慈禧太后授意之下被刑部处以杖笞之刑,欲将其打死,后被绞死,成为中国史上第一个因新闻言论触怒政府而被杀的记者。
就地正法,是清朝的特殊死刑制度,在太平天国战争后大规模推行。清代高度中央集权,各地方死刑案件司法终裁权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由于政府尊重人命,一般需要先将死刑案件交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会审,后由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太平天国战争爆发后,地方匪盗数不胜数,死刑案件与日俱增,死刑复核制度不仅迁延日久,而且耗费清政府大量资源用于押运犯人,因此清廷允许地方长官不必拘泥成例,可以以“就地正法”的名义快速镇压民变,从而有利维护清政府的统治。随着清末局势日渐稳定,朝廷与封疆大吏之间就“就地正法”存废长期冲突,并一直持续至宣统退位。
明朝刑部尚书,是明朝六部中刑部的最高级长官,别称“大司寇”,负责掌管全国的刑名、徒隶、勾覆、关禁等政令,为正二品。永乐迁都后,明朝设置南京六部,其实“南京刑部尚书”以及其他五尚书等职位,多为虚衔,多为参赞机务或养清望闲职之所,重要性已无关政体本身。
孝静成皇后,孛儿只斤氏,名不详,清朝刑部员外郎花良阿庶女,其先祖是蒙古乌鲁特贝勒,本为满洲正蓝旗人,死后抬旗入满洲正黄旗。她是道光帝的妃子,咸丰帝的养母,也是奕䜣的生母。她成为清朝历史上独一无二、既非前朝皇帝嫡福晋、也非本朝皇帝的生母的皇太后。
张凤孙,字少仪,华亭人,是一名清朝政治人物。雍正十年壬子科副贡。乾隆九年甲子复中副榜。充正黄旗教习,授直隶州州判。洊历福建邵武府、云南粮道、后选四川永寗道,以年老补刑部郎中。祖父张德纯。父张之顼,印江县知县。子张庆曾,怀逺县知县。
杨巨川,字揖舟,号松岩,又号青城外史,甘肃金县人青城镇人,清光绪三十年甲辰科进士,殿试二甲第一百零七名。授刑部主事。次年赴日本考察,加入同盟会;三十三年回国,出任湖南新田县、麻阳知县。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官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朝,隋文帝综合汉魏官制创立了五省六曹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因避杨忠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唐朝基本上沿用了隋朝的制度,并有所补充和发展,使其中央集权体制更加完善,因避李世民讳,改民部为户部。宋朝承唐制,但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审官院等机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辽朝设官同于宋制。金朝自完颜亮以来只设一省六部,一省为尚书省,元朝在大多数时间内也只设一省六部,一省为中书省,而尚书省则只偶尔设置。明朝初年沿袭了元朝的一省六部,但于1380年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此间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不同的调整和补充。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在于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又将尚书省权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加强了皇权。此外,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渤海国和朝鲜半岛的高丽王朝也设置三省六部的制度。越南在脱离中国独立之后,也模仿中国官制,设立了三省六部的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