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编辑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是由加拿大宪法确立的一个权利法案。它是《1982年宪法法令》的第一部分。宪章保证了加拿大公民的加拿大政治权利以及在加拿大内每个人的基本权,包括各个方面和各级加拿大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它的设计旨在通过一系列体现这些权利的原则来团结加拿大人。宪章于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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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法令是加拿大国会于198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根据该法律,加拿大联邦政府在遇到紧急情况和战争情况时可以采取特别临时措施加以应对,例如政府可以下令金融机构暂停以及冻结个人账户资金。不过政府的任何行为继续受《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和《加拿大权利法案》的约束。 该法令通过后,1914年通过的《战争措施法令》同步废除。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6.1条是宪章中最新的一条。它是由《1993年宪法修正案》加入的。这一宪法条文保证了在新不伦瑞克的英语人群和法语人群有着平等的社会权利。
紧急情况法令是加拿大国会于198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根据该法律,加拿大联邦政府在遇到紧急情况和战争情况时可以采取特别临时措施加以应对,例如政府可以下令金融机构暂停以及冻结个人账户资金。不过政府的任何行为继续受《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和《加拿大权利法案》的约束。 该法令通过后,1914年通过的《战争措施法令》同步废除。
2003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省上诉法庭同意一个下级法庭的判决后,安大略省同性婚姻即成为合法。该下级法庭认为将婚姻狭义地定义为仅为异性的结合违反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