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戡乱时期 编辑
动员戡乱,全称全国总动员戡平叛乱,是指国家战争或者紧急状况时,动用全部人员及资源以支援国防军事活动,用以平息叛乱。此词在汉语圈,常用来指称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国国民党治下的中华民国政府提出的政策概念,以对抗在抗日战争后实力急剧膨胀的中国共产党,并成为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长期的国家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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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为中华民国继蒋中正总统时期的反攻大陆与七分政治、三分军事的政策后,1981年蒋经国总统时期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其彰显中华民国政府在动员戡乱时期由一开始的武力反攻,转向为政治反攻。
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
《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
《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
三七事件,又称1987年烈屿屠杀、东岗事件、或东岗惨案,是一宗发生于动员戡乱时期及台湾戒严时期的1987年3月7日,中华民国国军小金门守军射击并屠杀无武装的越南难民船事件。郝柏村于2000年出版的《八年参谋总长日记》中证实事件中的越南难民19尸20命全部杀死,但有在场士官见证不止此数。
三七事件,又称1987年烈屿屠杀、东岗事件、或东岗惨案,是一宗发生于动员戡乱时期及台湾戒严时期的1987年3月7日,中华民国国军小金门守军射击并屠杀无武装的越南难民船事件。郝柏村于2000年出版的《八年参谋总长日记》中证实事件中的越南难民19尸20命全部杀死,但有在场士官见证不止此数。
三七事件,又称1987年烈屿屠杀、东岗事件、或东岗惨案,是一宗发生于动员戡乱时期及台湾戒严时期的1987年3月7日,中华民国国军小金门守军射击并屠杀无武装的越南难民船事件。郝柏村于2000年出版的《八年参谋总长日记》中证实事件中的越南难民19尸20命全部杀死,但有在场士官见证不止此数。
《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
公务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又称公务员实物配给,是台湾现今仍适用实施的法令制度。其法源为《中央文职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办法》。该制度首度实施则是在1952年3月,主要目的是“改善台湾公教人员薪水微薄、生活条件不佳的问题”,以动员戡乱时期发布之特殊条例为法源,由国家核发配给如大米之生活用品给予公教人员特定对象。
《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