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行政长官 编辑
台湾省行政长官是1945年8月29日间1947年5月16日台湾省的实际统治者官职,也是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主官。该官职只短暂维持不到两年,唯一一任是陈仪。在此短暂统治台湾期间,台湾省行政长官还间接导致了影响后世甚巨的二二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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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仪,幼名毅,改名仪,表字公侠,后改字公洽,自号退素,浙江绍兴人,中华民国军事人物、政治人物。日本陆军大学毕业,中华民国陆军二级上将,国民党政学系成员。台湾战后时期担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总司令,任内发生二二八事件,并在事后被解除台湾省行政长官的职务,为事件中争议政治人物之一。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是台湾交由中华民国台湾战后时期初期的最高行政机关,1945年9月1日成立、1947年5月16日解散。最高首长为台湾省行政长官,仅有陈仪一人担任过此职。陈仪本人集行政、立法、司法于一身,还身兼军事大权,被民众诟病为新总督。影响台湾台湾历史甚巨的二二八事件即发生于该机关设置之时。
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是指在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发生于台湾的二二八事件中,地方仕绅组成与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协商谈判的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1947年2月27日,因台湾烟酒公司查缉员在台北市圆环缉烟事件时不当使用公权力造成民众死伤,引起次日的陈情抗议伤亡。更扩及后续台湾民众大规模反抗政府与攻占官署,本省人对台湾外省人报复攻击,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国民政府派遣国民革命军逮捕与镇压杀害台湾民众。此事件,造成大量民众二二八事件。
《三十二条要求》,定案于1947年3月7日,为台湾二二八事件中,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于3月7日向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所提出的要求,其内容乃针对二二八事件解决方法所提出的建议。
陈仪,幼名毅,改名仪,表字公侠,后改字公洽,自号退素,浙江绍兴人,中华民国军事人物、政治人物。日本陆军大学毕业,中华民国陆军二级上将,国民党政学系成员。台湾战后时期担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总司令,任内发生二二八事件,并在事后被解除台湾省行政长官的职务,为事件中争议政治人物之一。
陈仪,幼名毅,改名仪,表字公侠,后改字公洽,自号退素,浙江绍兴人,中华民国军事人物、政治人物。日本陆军大学毕业,中华民国陆军二级上将,国民党政学系成员。台湾战后时期担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总司令,任内发生二二八事件,并在事后被解除台湾省行政长官的职务,为事件中争议政治人物之一。
陈仪,幼名毅,改名仪,表字公侠,后改字公洽,自号退素,浙江绍兴人,中华民国军事人物、政治人物。日本陆军大学毕业,中华民国陆军二级上将,国民党政学系成员。台湾战后时期担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总司令,任内发生二二八事件,并在事后被解除台湾省行政长官的职务,为事件中争议政治人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