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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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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司法哲学,是指
法官
为适应当下的社会趋势,可以不遵循旧有的
成文法
和
判决先例
进行判决,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新的判决又会形成新的
判例
。与其相反的是司法克制主义,司法克制主义主张法官应该严格遵守成文法和判决先例进行审判。司法能动主义萌芽于19世纪
美国
。1947年1月,
小亚瑟·史列辛格
在
财富
一篇名为〈1947年最高法院〉的文章中首次引入了“司法能动主义”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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