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 编辑
成文法,即法章,又称制定法。指由立法机构通过,段落分明的成文法则。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较不成文法条文清楚、考量立法环境、时移世易且经过讨论而制定,也可改变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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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8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法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等行为,其主要规范于刑事诉讼法内;而一般刑事程序法除规范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外,尚包括刑事法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可能是成文法,也可能是透过判例累积形成的规则。
指令是欧洲联盟的一种成文法。和规章不同,指令只要求欧洲联盟成员国达成订明的目标,但并不限制成员国达成目标的方法。而规章立法后则立即成为每个成员国的法律一部分,各国必需照其内容执行。指令通常在规则以外留有酌情权,好让成员国有弹性地执行。指令按照情况,由各种欧盟的立法程序颁布。
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司法哲学,是指法官为适应当下的社会趋势,可以不遵循旧有的成文法和判决先例进行判决,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新的判决又会形成新的判例。与其相反的是司法克制主义,司法克制主义主张法官应该严格遵守成文法和判决先例进行审判。司法能动主义萌芽于19世纪美国。1947年1月,小亚瑟·史列辛格在财富一篇名为〈1947年最高法院〉的文章中首次引入了“司法能动主义”一词。
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等行为,其主要规范于刑事诉讼法内;而一般刑事程序法除规范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外,尚包括刑事法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可能是成文法,也可能是透过判例累积形成的规则。
《大韩民国宪法》,通称韩国宪法,是韩国的宪法,以成文法制定。首部版本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现行之版本别称第六共和国宪法,在1987年10月27日经由公民投票通过后于1988年2月25日施行。
大韩民国宪法》,通称韩国宪法,是韩国的宪法,以成文法制定。首部版本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现行之版本别称第六共和国宪法,在1987年10月27日经由公民投票通过后于1988年2月25日施行。
法典 是指详细而全面记述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的,或是某个法律体系内关于某一方面的所有法律的成文法。历史上,各古文明的法律大多使用法典纪录。在近代,西方法学经常按照法典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把该体系分类。法典占主导地位的一般称欧陆法系体系。法典占辅助地位,而不成文法为基础或主体的,一般称英美法系体系。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为基础,沿自普通法体系。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以《香港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的宪法。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原有的普通法体系,并由成文法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以至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都截然不同。现时适用于香港的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香港法例编汇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