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535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0年12月14日作成,其主要争点在于以“警察勤务条例”为依据实施临检之规定是否违宪。释字535号解释做成时,台湾仅有“警察勤务条例”规范临检行为,且内容简陋,大法官明确指出临检涉及人民之行动自由、财产权、以及隐私权等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应受法律保留原则之保障,并强调立法者并无授权警察得任意不顾时间、地点、对象进行临检,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其施行过程应受比例原则之检验。并要求立法者在2年内加以立法修正,因此催生出了“警察职权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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