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 编辑
比例原则又名“相称性”,指法律中出于保障基本人权的目的,而要求政府必须注重手段正当性的一个原则。很多时候,为了达到合法的目标,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这些手段有时无可避免会侵犯基本人权,因此就有比例原则,以在人权和手段之间做出权衡,比例原则是为了确保基本人权不受政府各种手段过度干预而生的。换句话说,相称性原则要求目标和达成目标的方式之间的对价需要平衡,以最小化政府政策对人权的干预,因此一切因为比例原则而废止或修改的政策,人权都可算是其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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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是行政院新闻局在陈水扁政府时代所制定的一个中华民国行政命令,该办法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子法。新闻局声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而达到目的之主要手段是对各类出版品加以分级。依照该法,出版品应分为普通级与限制级,限制级出版品应一律加以标示、分区陈列、并不得贩卖予十八岁以下之人。有不少反对团体认为,此办法的手段无法达到目的,甚至因为侵害言论自由权利的手段不当,而有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所揭示的比例原则之虞;但家长团体、教育团体、儿童福利团体等组织则对此大表欢迎之意。
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7年6月20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人民团体法》禁止设立“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是否违宪。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后,有关防卫性民主、政治性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重要解释。大法官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认为一概事前禁止设立,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中之必要性原则,并宣告系争条文因违宪而立即失效。
帝王条款,又称做君临法域,是台湾法理学使用的术语,指法律的根本原则,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等等;所谓的根本原则,即法律解释上的基本法理,必须根本地遵守,不能有任何的抵触,亦没有任何在解释上周旋的余地,效力强而无法动摇,如同帝王写入了法款一般,不会比帝王更高的法位阶存在。
司法院释字第535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0年12月14日作成,其主要争点在于以“警察勤务条例”为依据实施临检之规定是否违宪。释字535号解释做成时,台湾仅有“警察勤务条例”规范临检行为,且内容简陋,大法官明确指出临检涉及人民之行动自由、财产权、以及隐私权等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应受法律保留原则之保障,并强调立法者并无授权警察得任意不顾时间、地点、对象进行临检,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其施行过程应受比例原则之检验。并要求立法者在2年内加以立法修正,因此催生出了“警察职权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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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是行政院新闻局在陈水扁政府时代所制定的一个中华民国行政命令,该办法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子法。新闻局声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而达到目的之主要手段是对各类出版品加以分级。依照该法,出版品应分为普通级与限制级,限制级出版品应一律加以标示、分区陈列、并不得贩卖予十八岁以下之人。有不少反对团体认为,此办法的手段无法达到目的,甚至因为侵害言论自由权利的手段不当,而有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所揭示的比例原则之虞;但家长团体、教育团体、儿童福利团体等组织则对此大表欢迎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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