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 编辑
四等人制,是近代部分学者对元朝时期不同民族享有相对礼遇或相对受限的不同权利形成阶级制度的概括,其分类主要呈现在元朝的科举以及部分法治制度的实行上,认为其待遇大致根据民族被征服的先后,在优先顺位的排序先后为蒙古族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蒙古族在当时称为“国人”,色目人泛指以西域为主、非其余三类的各族人,汉人是指曾在金朝管治下的汉族女真契丹人等各族臣民,而南人则多指曾在南宋管治下的汉族及其他南方少数民族等各族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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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目人,意为各色名目之人,是元朝时主要对中亚、西亚、欧洲民族的统称,也是元朝的四等人制之一,在元朝政府的归类上一切非蒙古族、汉人、南人的族群都算是色目人;其地位在蒙古人之下,汉人、南人之上,并被当时的蒙古人视为“阔端赤”。徙居中原的色目人大约有三、四十万。而在江浙闽地区的色目人,在元朝灭亡后和滞留的蒙古人一起沦为堕民,或自发改汉姓,隐入汉族当中。
汉人是中国元朝的四类人民之一,又被称为“汉儿”,是指居住在原来金朝汉地以及四川云贵一带的居民。传统观点认为,元朝的蒙古统治者将元朝境内的人区分为四等人制,从上至下的地位排序为蒙古族、色目人、汉人、南人。
汉人是中国元朝的四类人民之一,又被称为“汉儿”,是指居住在原来金朝汉地以及四川云贵一带的居民。传统观点认为,元朝的蒙古统治者将元朝境内的人区分为四等人制,从上至下的地位排序为蒙古族、色目人、汉人、南人。
汉人是中国元朝的四类人民之一,又被称为“汉儿”,是指居住在原来金朝汉地以及四川云贵一带的居民。传统观点认为,元朝的蒙古统治者将元朝境内的人区分为四等人制,从上至下的地位排序为蒙古族、色目人、汉人、南人。
南人,为元朝统治者在其辖境内划分的四等人制之一,泛指长江淮河以南的原南宋王朝统治之下的华南各地的汉族和苗族壮族等西南方少数民族人民。又称南家歹、囊家歹、蛮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