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于1993年12月20日作为联合国大会第48/104号决议,在未经投票的情况下获得采纳。《宣言》包括了联合国对“迫切需要使人人享有平等、安全、自由、人格完整和尊严的权利和原则普遍适用于妇女”这一状况的认识。这项决议经常被看做是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补充与强调。它复述并强调了那些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被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原则与标准,其第一、二条则提供了迄今为止被最为广泛应用的对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此宣言的发表导致了1999年联合国大会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的代表的推动下将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