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编辑
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指一个国家或法域处理和调整涉及外国公民法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则的总称。这种关系一般是由于对外贸易以及本国人同外国人交往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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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各国认为在其彼此交往中具有法律约束力习惯、条约规则统称。国际法不同于国家法律制度,因为它主要的适用对象为国家而非公民,是规范政府组织之间关系规则,有时也包括法人、自然人等。因为缺乏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制度,所以国际法较无法约束各个国家、无法保障其法律体系始终顺利运作。早期西方世界并不承认国际法存在,19世纪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该法律仅其是一种实在道德,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目前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承认、国际间所发生贸易摩擦也时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因此国际法法律地位已获得多数国家承认,但国际社会并没有具备制裁违法国家实力世界政府可以解释、执行,因此常被解释为国与国之间条约国际私法概念混淆以求维系既成格局。
乌尔比诺欧洲法研讨会是自1959年起由乌尔比诺欧洲法律研究中心每年主办的暑期课程。所有课程以法语、意大利语和英语在乌尔比诺大学法律系讲授。授课教师为来自欧洲若干国家研究欧洲法、国际私法、比较法和意大利法前沿问题的访问学者。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
国际私法中,反致或一级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法域和另一法域的冲突规范指引就某事项所采用准据法的规定相互指向后,最终采用法院法域的实体法进行裁判的制度。该制度排除了其他法域法律的适用,使得本法域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得以应用。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各国认为在其彼此交往中具有法律约束力习惯、条约规则统称。国际法不同于国家法律制度,因为它主要的适用对象为国家而非公民,是规范政府组织之间关系规则,有时也包括法人、自然人等。因为缺乏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制度,所以国际法较无法约束各个国家、无法保障其法律体系始终顺利运作。早期西方世界并不承认国际法存在,19世纪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该法律仅其是一种实在道德,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目前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承认、国际间所发生贸易摩擦也时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因此国际法法律地位已获得多数国家承认,但国际社会并没有具备制裁违法国家实力世界政府可以解释、执行,因此常被解释为国与国之间条约国际私法概念混淆以求维系既成格局。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各国认为在其彼此交往中具有法律约束力习惯、条约规则统称。国际法不同于国家法律制度,因为它主要的适用对象为国家而非公民,是规范政府组织之间关系规则,有时也包括法人、自然人等。因为缺乏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制度,所以国际法较无法约束各个国家、无法保障其法律体系始终顺利运作。早期西方世界并不承认国际法存在,19世纪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该法律仅其是一种实在道德,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目前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承认、国际间所发生贸易摩擦也时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因此国际法法律地位已获得多数国家承认,但国际社会并没有具备制裁违法国家实力世界政府可以解释、执行,因此常被解释为国与国之间条约国际私法概念混淆以求维系既成格局。
国内法,又称内国法,是相对外国法而言的法律概念。在国际私法当中涉及到准据法的选择时,该概念具有一定的意义。
国际私法中,反致或一级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法域和另一法域的冲突规范指引就某事项所采用准据法的规定相互指向后,最终采用法院法域的实体法进行裁判的制度。该制度排除了其他法域法律的适用,使得本法域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得以应用。
刘铁铮,祖籍河北省,台湾知名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曾任政大法律系教授、系主任。1985年获蒋经国总统任命为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2003年任满。
国际私法中,反致或一级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法域和另一法域的冲突规范指引就某事项所采用准据法的规定相互指向后,最终采用法院法域的实体法进行裁判的制度。该制度排除了其他法域法律的适用,使得本法域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得以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