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宪法,拥有最高位阶的法律权力。民国纪年35年12月25日由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市议决通过,民国36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行宪。全文共14章、175条,主要特色为彰显三民主义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分权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宪法,拥有最高位阶的法律权力。民国纪年35年12月25日由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市议决通过,民国36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行宪。全文共14章、175条,主要特色为彰显三民主义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分权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