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编辑
《大清律例》,原名《大清律》,是清朝法典
1
相关
台湾法律首度成文实施于17世纪之荷兰统治时期,后经过以明律为纲的郑氏王朝严刑峻罚、台湾清治时期之大清律例、台湾日治时期的六三法等特别法,至中华民国政府开始统治之后则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法律为主轴。现今除了适用于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个层级,其中,仍以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
清朝政治,在政治体制上,清初保留着女真族贵族性质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后来大多沿袭明朝旧制,不设宰相,实行君主集权。皇太极设立内三院。也就是清代的清朝内阁。下辖中央执行机关六部。康熙帝时期开始实行密折制度和设立南书房来分割内阁的权力,雍正帝时为处理西北的紧急军务,在皇宫内廷的隆宗门内设立军机处,全称“办理军机事务处”。军机处机构精简,行政效率高,能迅速处理军国大事,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鸦片战争之后,为推行自强运动,先后于1861年与1870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北洋通商大臣,负责对外关系与自强运动的策划与推行,成为自强运动期间最高行政机关。实施清末新政之后,1911年5月18日清廷宣布废除军机处,仿西方国家与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内阁总理大臣和诸大臣组成的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法律方面,顺治四年《大清律例》编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袭《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并于雍正五年公布。在军事制度上,努尔哈赤实行八旗制度,后来形成了绿营,近代以来,特别是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又设立团练和勇营,多由汉族地主官僚掌控。后来清朝又添加了新军和海军,都是近代化的军事装备。
旗下家奴是八旗制度中整体地位最低的群体。清朝时期,外八旗人和包衣人均拥有数量不等的旗下家奴,宗室王公之家除府属佐领管领下的包衣外,也有自买之旗下家奴。旗下家奴没有独立的户籍,因户口完全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又称“附户”。其中立有战功者,赏赐开户权利,称“开户人”或“另户”,地位高于一般家奴,但仍明显低于身为“正户”的外八旗人和包衣,也无法彻底脱离与主家的隶属关系。在法律上,他们处在近似于贱民的地位。在一些情况下,当旗下家奴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因受到《大清律例》的歧视性对待,基本难以得到公平的裁决。
蓝琼缨,一作蓝琼璎,是澳门赌王何鸿燊按《大清律例》正式注册的合法妾侍,人称“二太太”,为何鸿燊生下了五名子女,分别为女儿何超琼、何超凤、何超蕸、何超仪及儿子何猷龙。
蓝琼缨,一作蓝琼璎,是澳门赌王何鸿燊按《大清律例》正式注册的合法妾侍,人称“二太太”,为何鸿燊生下了五名子女,分别为女儿何超琼、何超凤、何超蕸、何超仪及儿子何猷龙。
台湾法律首度成文实施于17世纪之荷兰统治时期,后经过以明律为纲的郑氏王朝严刑峻罚、台湾清治时期之大清律例、台湾日治时期的六三法等特别法,至中华民国政府开始统治之后则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法律为主轴。现今除了适用于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个层级,其中,仍以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
比较法,是法学学科,研究比较当今世界各种法律的异同,包括普通法、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沙里亚法规、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及大清律例等。
比较法,是法学学科,研究比较当今世界各种法律的异同,包括普通法、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沙里亚法规、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及大清律例等。
旗下家奴是八旗制度中整体地位最低的群体。清朝时期,外八旗人和包衣人均拥有数量不等的旗下家奴,宗室王公之家除府属佐领管领下的包衣外,也有自买之旗下家奴。旗下家奴没有独立的户籍,因户口完全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又称“附户”。其中立有战功者,赏赐开户权利,称“开户人”或“另户”,地位高于一般家奴,但仍明显低于身为“正户”的外八旗人和包衣,也无法彻底脱离与主家的隶属关系。在法律上,他们处在近似于贱民的地位。在一些情况下,当旗下家奴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因受到《大清律例》的歧视性对待,基本难以得到公平的裁决。
旗下家奴是八旗制度中整体地位最低的群体。清朝时期,外八旗人和包衣人均拥有数量不等的旗下家奴,宗室王公之家除府属佐领管领下的包衣外,也有自买之旗下家奴。旗下家奴没有独立的户籍,因户口完全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又称“附户”。其中立有战功者,赏赐开户权利,称“开户人”或“另户”,地位高于一般家奴,但仍明显低于身为“正户”的外八旗人和包衣,也无法彻底脱离与主家的隶属关系。在法律上,他们处在近似于贱民的地位。在一些情况下,当旗下家奴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因受到《大清律例》的歧视性对待,基本难以得到公平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