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投资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在1960年至1990年政府为了奖励投资、加速经济发展所实施的法律,1960年8月31日立法院制定,1991年1月1日行政院公告废止。其中在1960年时为了因应美援停止后的该经济发展,中华民国政府在十九点财经改革措施中要求台湾能够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在政府确立了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后,在该阶段后期制定《奖励投资条例》以奖励包括制造业、手工艺业、矿业、农林渔畜业、运输业等,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台湾地区的产品自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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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是中华民国为了能够促进台湾产业升级并且健全台湾经济而制定的特别法,其立法精神则延续先前的《奖励投资条例》所制定。其中自1979年开始,中华民国政府在受到第二次石油危机影响后,决定将台湾地区的经济发展转向耗能和污染较少的高附加价值产业。同时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台湾经济也开始面临新台币升值、基本工资上涨以及土地成本等问题,这使得过去所强调发展的劳力密集工业已经逐渐丧失与国际竞争的优势,更使得政府认为加速产业升级、提高产品附加价值等因应方式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