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王 编辑
女王,即女性君主国王。汉语中“王”、“国王”一词无性别之分,男女皆称“王”、“国王”,女王仅在需要强调其女性身份时才使用。西方语言往往有性别之分,君主制国家中的君主为女性时,她通常被称为女王,以区别于男性的King,如果她统治的国家,是一个帝国,则称为女皇帝,又称女皇、女帝。女王拥有政治上的统治权力,但是女王的丈夫通常无法分享她妻子的位阶,头衔或是权力。相比之下,王后身为国王的妻子,通常可以分享国王的位阶与头衔,但不能分享权力。母系氏族时代,女性部落首领非常普遍,但国家出现后,主要文明的君主大多是男性君主,女性君主往往是男性君主的妻子女儿,从而获得王位,这与父系社会确立以来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男尊女卑”思想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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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是英美普通法系中的经典案例,为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律事件。三名船员为了生存杀死并食用了另一名船员,引起了有关食人在内的一系列伦理争议。英国政府认为应该将两人依谋杀罪起诉,而后三人被法院判处绞刑,基于当时的民意与人道立场,女王特赦了三人,将死刑改为监禁半年。但建立了“紧急避难不能合理化谋杀行径”的法律论述。
加冕,是指将代表权力之冠冕戴上的一种仪式,加冕礼是在君主的头上放置或赠予王冠的行为。 这个术语通常不仅指物理冠冕,而且指整个仪式,其中冠状物的行为发生,以及其他物品的呈现,标志着君主的正式授权与王权。加冕现在大多是欧洲君主制的国家才有,一般在君主即位或亲政时加冕,相当于东亚传统的登基仪式。例如英国伊莉沙白二世女王的加冕礼,泰国玛哈·哇集拉隆功国王的登基大典。
国家元首,简称元首,是国家的代表象征,履行宪法赋予之权力和义务。君主立宪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头衔包括皇帝、女皇帝、国王、女王、亲王、天皇、苏丹、大公等。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此一职位亦有其他称号,例如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名义上的元首被称作国家主席或国务委员会主席。也有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长作为国家元首的情况,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存废之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修宪共和国永远的主席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实行总统制以前的苏联等。视乎各国政治体制,国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权,除总统制及半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外,不少国家元首仅是位高权不重的名誉职务,只具有象征意义,不掌握实权,例如日本天皇、德国联邦总统等,而实际的权力则交给首相来行使。在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中,遵循“三位一体”制度下的国家元首制,执政党的总书记、兼任国家元首、总司令,以获得代表国家的身份和统帅权,但国家元首职务的权力和地位仍握在政党领袖手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老挝、苏联、东德等社会主义国家。
波拉波拉王国是19世纪早期在波拉波拉岛统一的基础上成立的王国。1847年,波拉波拉王国通过Jarnac会议得到法国和英国的正式承认。它曾是社会群岛独立的波利尼西亚国家中的一员。它与近邻塔希提王国、胡阿希内岛和赖阿特阿一样,在19世纪时拥有相似的语言和文化,各国统治者通过联姻建立联系。除了波拉波拉岛,波拉波拉王国还管辖有Tupai、Maupiti、Maupihaa、Motu One和Manuae诸岛。王国最终于1888年归属法国。末代女王Teriimaevarua三世则于1895年被强迫退位。
示巴女王,又译席巴女王,在希伯来圣经记载中,是一位统治非洲东部示巴王国的女王,与所罗门生活在相同年代。示巴的位置大约相等于今日的埃塞俄比亚,相传亦是闪姆的后人。其治下的势力在最强盛时期,疆域涵盖非洲之角及现今的沙特阿拉伯南部地区和也门。
托马斯·博林嘉德勋章是第一任威尔特郡伯爵,英国都铎王朝时代的外交家和政治家。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的第二任王后安妮·博林的父亲,因此是英国第二任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外公。
本表列出法国历代王后和皇后。由于法国“萨利克法”严格规定君主必须是男性,因此历史上从未出现一个实际上“女王”或者“女皇帝”。
神功皇后为日本古坟时代的皇族,日本历史上第14代日本天皇仲哀天皇的皇后、第15代天皇应神天皇的生母,原名不可考,其谥号在《日本书纪》中被称作气长足姬尊,《古事记》里则记为息长带姬命。她是彦坐王的四世孙女,父亲息长宿祢王是开化天皇的玄孙,母亲葛城高额媛则是新罗王子天日枪的后裔。传说她在仲哀天皇去世后曾长期摄政,为日本史上首位女王,在明治时代之前大多把她作为第15代天皇或准天皇。她三度出征朝鲜半岛也开日本海外拓土之先例,但事多不确。太安万侣将她与邪马台国的卑弥呼女王相联系。
加禄堂是台湾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台湾原住民排湾族女王国,位于今日屏东县枋山乡加禄一带。台湾荷兰统治时期荷兰人称之“卡地曼”,属于当时福尔摩沙十一郡省之一,划分在南部地方会议区内。根据记载,该国由女王统治,后来与一名地方的王子结婚。统治者友善接受基督徒,被荷兰人称为“善妇”。荷兰军队经过其领地时,她会提供粮食,并且曾经前往大员。
国家元首,简称元首,是国家的代表象征,履行宪法赋予之权力和义务。君主立宪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头衔包括皇帝、女皇帝、国王、女王、亲王、天皇、苏丹、大公等。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此一职位亦有其他称号,例如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名义上的元首被称作国家主席或国务委员会主席。也有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长作为国家元首的情况,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存废之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修宪共和国永远的主席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实行总统制以前的苏联等。视乎各国政治体制,国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权,除总统制及半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外,不少国家元首仅是位高权不重的名誉职务,只具有象征意义,不掌握实权,例如日本天皇、德国联邦总统等,而实际的权力则交给首相来行使。在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中,遵循“三位一体”制度下的国家元首制,执政党的总书记、兼任国家元首、总司令,以获得代表国家的身份和统帅权,但国家元首职务的权力和地位仍握在政党领袖手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老挝、苏联、东德等社会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