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制 编辑
宪法或称国法、国家基本法、宪章或宪制文件等,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基本原理或既定判决先例法源授权总基础,构成政体、组织或法律主体法律基础,决定国家治理方向。 宪法因而是一个主权国家、政治实体地区自治地区、联邦制国家联邦州国际组织及其成员的最基本法律。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与宪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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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亦即五院制,由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创立的宪制理论,基于三民主义理论,被中国国民党采纳,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重要参考。和世界主流权力分立宪法相较,其将西方学说之行政机关析出“考试权”、立法机关析出“监察权”,而型成“五权分立”。另外,孙中山之学说中,各权力机关皆为政府之一部分,五权分工合作受国民之监督;此亦与西方观点以行政机关为政府,三权互相监督与制衡之体制有所差异。
五权宪法,亦即五院制,由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创立的宪制理论,基于三民主义理论,被中国国民党采纳,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重要参考。和世界主流权力分立宪法相较,其将西方学说之行政机关析出“考试权”、立法机关析出“监察权”,而型成“五权分立”。另外,孙中山之学说中,各权力机关皆为政府之一部分,五权分工合作受国民之监督;此亦与西方观点以行政机关为政府,三权互相监督与制衡之体制有所差异。
《英皇制诰》,通称“香港宪章”,是香港英治时期的重要宪制法律文件,为皇室制诰的一种。
五权宪法,亦即五院制,由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创立的宪制理论,基于三民主义理论,被中国国民党采纳,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重要参考。和世界主流权力分立宪法相较,其将西方学说之行政机关析出“考试权”、立法机关析出“监察权”,而型成“五权分立”。另外,孙中山之学说中,各权力机关皆为政府之一部分,五权分工合作受国民之监督;此亦与西方观点以行政机关为政府,三权互相监督与制衡之体制有所差异。
五权宪法,亦即五院制,由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创立的宪制理论,基于三民主义理论,被中国国民党采纳,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重要参考。和世界主流权力分立宪法相较,其将西方学说之行政机关析出“考试权”、立法机关析出“监察权”,而型成“五权分立”。另外,孙中山之学说中,各权力机关皆为政府之一部分,五权分工合作受国民之监督;此亦与西方观点以行政机关为政府,三权互相监督与制衡之体制有所差异。
五权宪法,亦即五院制,由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创立的宪制理论,基于三民主义理论,被中国国民党采纳,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重要参考。和世界主流权力分立宪法相较,其将西方学说之行政机关析出“考试权”、立法机关析出“监察权”,而型成“五权分立”。另外,孙中山之学说中,各权力机关皆为政府之一部分,五权分工合作受国民之监督;此亦与西方观点以行政机关为政府,三权互相监督与制衡之体制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