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投票 编辑
强制投票是强迫公民领票、投票,或到达投票所报到的措施。因为秘密投票,强制投票措施无法禁止公民投下无效票。如果合资格选民不前住投票所报到,他可被罚款,失去社会服务资格,或可被监禁。在实施强制投票的选举或公投中,其投票率一般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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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率是指在选举中,有投票权的选民参与投票的人数占选民总人数的比率。在大部分成熟民主国家,投票率自1960年代起逐渐下跌。一般来说,投票率偏低的原因大致为对政府不存期望、对政治冷感、支持的候选人有很大或很小机会获选、对政府感到满意、不合理的投票制度、没有支持的候选人等。不同国家的投票率相差很大,不少地区投票率仅约一半,而在马耳他和实行强制投票的澳洲,投票率则曾达到95%。低投票率被视为不理想的状况,其成因与解决办法引起广泛讨论,而且意见分歧,主要认为是由一连串经济、人口分布、文化、科技、制度等因素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