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 编辑
强迫劳动是指人们在违背自己的意愿下,以惩罚或威胁的方式做任何工作服务,强迫劳动包括所有的奴隶做法、童工、人口贩运、抵押劳工、债奴、征兵制、监狱劳动等,包括合法、非法或是法律所订之义务。其中国际劳工组织于第105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中充分说明与呈现强迫劳动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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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7年至2013年间执行的一种所谓“劳动、教育和培养”的制度,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的,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了独有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两种不同制度。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对疑犯进行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引进该制度。
理查德·格吕克斯 是德国纳粹主义政治人物,党卫队官员,集中营屠夫。 格吕克斯于1939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在党卫队经济与管理部下面任掌管集中营的长官,属海因里希·希姆莱的直接部下。他主导指挥集中营被囚者强迫劳动,指挥在被囚者身上人体试验,和最后在“最终解决方案”实施期间大肆杀害犹太人。德国投降后,他疑似用氰化钾自杀。
劳动基准保障核心条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公布的一连串有关劳工劳动基准保障的条约,其目的在于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全球通用的劳工保障规范体系和目标,其中有七大核心条约连结了国际劳工组织发展的目标及展望,分别是《强迫劳动公约》、《结社自由及组织保障公约》、《组织权及团体协商权原则之应用公约》、《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公约》、《废止强迫劳动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及《最低年龄公约》。
劳动改造营管理总局,简称古拉格,指的是苏联的监狱和劳改营网络,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代表整个苏联强迫劳动系统。除了集中营和强迫劳动殖民活动外,还包括特殊的集中营、特殊监狱、未经监禁的强迫劳动,以及在苏联历史也包括一些精神病院作为监禁场所。古拉格是苏联政治压迫体制的典型体现。
劳动基准保障核心条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公布的一连串有关劳工劳动基准保障的条约,其目的在于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全球通用的劳工保障规范体系和目标,其中有七大核心条约连结了国际劳工组织发展的目标及展望,分别是《强迫劳动公约》、《结社自由及组织保障公约》、《组织权及团体协商权原则之应用公约》、《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公约》、《废止强迫劳动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及《最低年龄公约》。
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以空前的规模在国内和纳粹德国占领下的欧洲使用强迫劳动。强制的劳役之德国对占领地区经济剥削的重要手段,对大规模消灭德国欧洲占领区的人口起到重要作用。纳粹德国人从近20个欧洲国家绑架了大约1200万人,其中约三分之二来自中欧和东欧。许多工人因生活条件而死亡:虐待、营养不良和折磨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在炮击中遭遇伤亡。在高峰时期,强迫劳动者占德国劳动力的20%.考虑到死亡和人员更替,在战争期间约有1500万男女被强迫劳动。
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以空前的规模在国内和纳粹德国占领下的欧洲使用强迫劳动。强制的劳役之德国对占领地区经济剥削的重要手段,对大规模消灭德国欧洲占领区的人口起到重要作用。纳粹德国人从近20个欧洲国家绑架了大约1200万人,其中约三分之二来自中欧和东欧。许多工人因生活条件而死亡:虐待、营养不良和折磨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在炮击中遭遇伤亡。在高峰时期,强迫劳动者占德国劳动力的20%.考虑到死亡和人员更替,在战争期间约有1500万男女被强迫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贩卖人口、强迫劳动和强逼卖淫的主要来源国,也是重要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来自中国大陆的妇女和儿童被贩卖到非洲、欧洲、拉丁美洲、中东和北美地区,而被贩卖到台湾、泰国、马来西亚和日本的人则在当地主要从事被严重剥削的性工作和被强迫的高强度体力劳动。来自缅甸、越南、蒙古国、苏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印度尼西亚、尼泊尔、巴基斯坦和加纳的妇女和儿童被贩卖到中国后,主要也从事被严重剥削的性工作和被强迫的高强度体力劳动。
劳动教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7年至2013年间执行的一种所谓“劳动、教育和培养”的制度,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的,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了独有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两种不同制度。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对疑犯进行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引进该制度。
劳动教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7年至2013年间执行的一种所谓“劳动、教育和培养”的制度,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的,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了独有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两种不同制度。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对疑犯进行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引进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