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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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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是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在1949至1990年10月3日存续期间所使用的宪法。该宪法共有三个版本,最初的版本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内容与《
魏玛宪法
》高度相似。这一宪法最初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一个
联邦制
的民主共和国,由于最初的宪法未能准确反映东德的政治气候,东德遂于1968年颁布了新宪法,并在1974年颁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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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的第三届德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于1949年5月15日至16日在德国苏占区举行。所有参选人士均经由德国统一社会党及其统一战线组织事先筛选,选民只可以对官方给出的候选人名单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且大多数投票点没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根据官方数字,投票率为95.2%,同意票占比为6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