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德国政府为1933年至1945年期间德国的治权政府,遵循领袖原则,政府继承了魏玛共和国政府政府结构,部门及大部分行政区划。尽管魏玛宪法法理上仍对纳粹德国政府有效,并终结于1945年无条件投降,魏玛宪法对德国政府在纳粹党上台后已不再具有实际约束性。纳粹德国政府及纳粹党执政后,在原先魏玛政府的基础上进行了政府部门的拓展和重组,建立了国家安全机关及党卫队以巩固政权,并将政府改革为党国体制。
帝国议会是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国会的下议院,由1919年《魏玛宪法》所规定。魏玛共和国上议院是与之相对的上议院。
《国会纵火法令》,全称《保护人民和国家的总统法令》。1933年2月27日国会纵火案后,总统保罗·冯·兴登堡签署了这一法令。该法令废除了许多《魏玛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及自由,在纳粹党当权时期亦成为监禁异议人士和镇压不与纳粹政权合作的报刊的法律依据。这一法令的颁布被历史学家认作魏玛共和过渡到纳粹一党专政的关键历史事件之一。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9至1990年10月3日存续期间所使用的宪法。该宪法共有三个版本,最初的版本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内容与《魏玛宪法》高度相似。这一宪法最初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一个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由于最初的宪法未能准确反映东德的政治气候,东德遂于1968年颁布了新宪法,并在1974年颁布修正案。
帝国国防部是魏玛共和国和纳粹德国早期的国防部。1919 年魏玛宪法规定了一个统一的国家国防部来管理新的威玛防卫军,该部于1919年10月从原有的普鲁士战争部和帝国海军部成立。 它位于柏林的Bendlerblock大楼内。1935年5月21日的国防法将其更名为帝国战争部,随后在1938年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纳粹德国的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人民海军师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后在德国爆发的德国十一月革命期间于1918年11月11日成立的武装单位。在参与革命的各种群体决定德国未来政府形式的斗争中,它最初支持弗里德里希·艾伯特的温和社会主义临时政府和人民全权代表委员会。到1918年12月,它更多地转向了左翼,参与了同政府军的小规模冲突。艾伯特政府在制定《魏玛宪法》的1919年德国国会选举中获胜后,1919年3月,人民海军师被解散,其30名成员被德国自由军团的成员枪杀。
帝国议会是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国会的下议院,由1919年《魏玛宪法》所规定。魏玛共和国上议院是与之相对的上议院。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9至1990年10月3日存续期间所使用的宪法。该宪法共有三个版本,最初的版本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内容与《魏玛宪法》高度相似。这一宪法最初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一个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由于最初的宪法未能准确反映东德的政治气候,东德遂于1968年颁布了新宪法,并在1974年颁布修正案。
德国总理是德国政治和德国内阁首脑,负责选派政府其他人员并主持德国内阁。1867年北德意志邦联成立后设总理职务,奥托·冯·俾斯麦尝鲜。1871年德意志统一,以德意志民族国家德意志帝国取代北德意志邦联,领导人从此称为德国总理。总理原本只对德意志皇帝负责,但经过1918年修宪,议会有权罢免总理。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总理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联邦大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
德国总理是德国政治和德国内阁首脑,负责选派政府其他人员并主持德国内阁。1867年北德意志邦联成立后设总理职务,奥托·冯·俾斯麦尝鲜。1871年德意志统一,以德意志民族国家德意志帝国取代北德意志邦联,领导人从此称为德国总理。总理原本只对德意志皇帝负责,但经过1918年修宪,议会有权罢免总理。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总理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联邦大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