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誊本 编辑
户籍誊本是中华民国户籍机关制作的一种证明文件。指把存于户政机关内的户籍资料复写出来,并加盖机关章戳。如果自己影印户籍誊本,虽然也是复制户籍资料却不能称为誊本,因为已经失去机关认证的正式效用。在户籍资料全面电脑化之后,由户政机关于户籍系统查询再直接打印出来并加盖机关章戳,取代以往直接复写的方式,仍称为户籍誊本。台湾各地户政机关仍保存日本时期的户籍资料。
7
图片 0 图片
评论 0 评论
匿名用户 · [[ show_time(comment.timestamp) ]]
[[ nltobr(comment.content) ]]
相关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