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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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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85条第3款规定的罪名,被理论界戏称为计算机流氓罪。随着中国对网络审查的加强,又因
行政法规
《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s: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导致警方可援引此罪将建立或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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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定罪,此罪也逐渐沦为
口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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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人,曾创建“飞越SS”、“影梭云”网站,并因此被判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