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编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的罪名,被理论界戏称为计算机流氓罪。随着中国对网络审查的加强,又因行政法规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s: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导致警方可援引此罪将建立或者协助VPN翻墙者定罪,此罪也逐渐沦为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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