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死刑制度 编辑
日本自古以来就有死刑制度,现代的死刑制度则在明治时代引进大陆法系后成形,主要执行方式为绞刑。一如其他先进国家,现今日本社会也有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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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目前有31个州和联邦政府及军队有死刑法律,其余的州、海外领地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无常住人口的美国本土外小岛屿没有死刑。在这些没有死刑的地区,绝大多数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控方希望被告被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利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以外,难以判处死刑。就算能够判处死刑,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极长,一般拖延至十几年乃至数十年才被执行死刑都是正常范畴;而且州和联邦两方的上诉程序每多旷日持久、且费用不菲,以致超过执行终身监禁的成本两三倍。日本死刑制度、大韩民国死刑制度、中华民国死刑制度、新加坡死刑制度、美国是五个有死刑的已开发国家民主国家之一,也是唯一一个定期执行死刑的西方国家,并且是开发注射死刑及电椅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