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 编辑
杀人,或称他杀等,是人类个体或群体导致其他个体死亡的行为。 杀人只需要导致他人死亡的意志行为,因此即使无意造成伤害,也可能因意外、鲁莽或疏忽行为等而导致他人死亡。 杀人可以分为许多重叠的法律类别,包括谋杀过失杀人自卫杀人、战争杀人、安乐死死刑,具体取决于死亡的情况。 在人类社会中,这些不同类型的杀人事件通常受到非常不同的对待;有些被视为犯罪,而另一些则是法律制度允许甚至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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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事件,又称1987年烈屿屠杀、东岗事件、或东岗惨案,是一宗发生于动员戡乱时期及台湾戒严时期的1987年3月7日,中华民国国军小金门守军射击并屠杀无武装的越南难民船事件。郝柏村于2000年出版的《八年参谋总长日记》中证实事件中的越南难民19尸20命全部杀死,但有在场士官见证不止此数。
三七事件,又称1987年烈屿屠杀、东岗事件、或东岗惨案,是一宗发生于动员戡乱时期及台湾戒严时期的1987年3月7日,中华民国国军小金门守军射击并屠杀无武装的越南难民船事件。郝柏村于2000年出版的《八年参谋总长日记》中证实事件中的越南难民19尸20命全部杀死,但有在场士官见证不止此数。
三七事件,又称1987年烈屿屠杀、东岗事件、或东岗惨案,是一宗发生于动员戡乱时期及台湾戒严时期的1987年3月7日,中华民国国军小金门守军射击并屠杀无武装的越南难民船事件。郝柏村于2000年出版的《八年参谋总长日记》中证实事件中的越南难民19尸20命全部杀死,但有在场士官见证不止此数。
三七事件,又称1987年烈屿屠杀、东岗事件、或东岗惨案,是一宗发生于动员戡乱时期及台湾戒严时期的1987年3月7日,中华民国国军小金门守军射击并屠杀无武装的越南难民船事件。郝柏村于2000年出版的《八年参谋总长日记》中证实事件中的越南难民19尸20命全部杀死,但有在场士官见证不止此数。
三七事件,又称1987年烈屿屠杀、东岗事件、或东岗惨案,是一宗发生于动员戡乱时期及台湾戒严时期的1987年3月7日,中华民国国军小金门守军射击并屠杀无武装的越南难民船事件。郝柏村于2000年出版的《八年参谋总长日记》中证实事件中的越南难民19尸20命全部杀死,但有在场士官见证不止此数。
三七事件,又称1987年烈屿屠杀、东岗事件、或东岗惨案,是一宗发生于动员戡乱时期及台湾戒严时期的1987年3月7日,中华民国国军小金门守军射击并屠杀无武装的越南难民船事件。郝柏村于2000年出版的《八年参谋总长日记》中证实事件中的越南难民19尸20命全部杀死,但有在场士官见证不止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