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弗朗西斯·里克特 编辑
查尔斯·弗朗西斯·里克特,美国物理学家、地震学家,生于美国俄亥俄州欧弗佩克。曾任职于加州理工学院与同事宾诺·古登堡共同创立了判定地震规模的里氏地震规模,并于1935年首次使用这一度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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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表示地震规模大小的标度,由查尔斯·弗朗西斯·里克特在1935年发明。他后来改进出了近震震级。它是由观测点处地震仪所记录到的地震波最大振幅的对数演算而来。震级定义在距离震央100公里处之观测点地震仪记录到的最大水平位移为1微米的地震作为0级地震,如果距震央100公里处的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仪测得的地震波振幅为10微米为1级,100微米为2级,1000微米为黎克3级,10000微米为黎克4级,如此类推。所以,震级相差1级代表振幅相差10倍,而所释出的能量则相差约31.7倍。由于地震仪的位置通常不在震央,考虑到地震波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以及其他干扰因素,计算时需减去观测点所在地地震规模所应有的振幅之对数。
,是一种表示地震规模大小的标度,由查尔斯·弗朗西斯·里克特在1935年发明。他后来改进出了近震震级。它是由观测点处地震仪所记录到的地震波最大振幅的对数演算而来。震级定义在距离震央100公里处之观测点地震仪记录到的最大水平位移为1微米的地震作为0级地震,如果距震央100公里处的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仪测得的地震波振幅为10微米为1级,100微米为2级,1000微米为黎克3级,10000微米为黎克4级,如此类推。所以,震级相差1级代表振幅相差10倍,而所释出的能量则相差约31.7倍。由于地震仪的位置通常不在震央,考虑到地震波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以及其他干扰因素,计算时需减去观测点所在地地震规模所应有的振幅之对数。
古登堡-里克特定律是地震学中的一个定律,表示震级与某一地区大于等于该震级的地震数量之间的关系,由地震学家宾诺·古登堡与查尔斯·弗朗西斯·里克特于1956年提出。该定律的表达式为
,是一种表示地震规模大小的标度,由查尔斯·弗朗西斯·里克特在1935年发明。他后来改进出了近震震级。它是由观测点处地震仪所记录到的地震波最大振幅的对数演算而来。震级定义在距离震央100公里处之观测点地震仪记录到的最大水平位移为1微米的地震作为0级地震,如果距震央100公里处的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仪测得的地震波振幅为10微米为1级,100微米为2级,1000微米为黎克3级,10000微米为黎克4级,如此类推。所以,震级相差1级代表振幅相差10倍,而所释出的能量则相差约31.7倍。由于地震仪的位置通常不在震央,考虑到地震波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以及其他干扰因素,计算时需减去观测点所在地地震规模所应有的振幅之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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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表示地震规模大小的标度,由查尔斯·弗朗西斯·里克特在1935年发明。他后来改进出了近震震级。它是由观测点处地震仪所记录到的地震波最大振幅的对数演算而来。震级定义在距离震央100公里处之观测点地震仪记录到的最大水平位移为1微米的地震作为0级地震,如果距震央100公里处的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仪测得的地震波振幅为10微米为1级,100微米为2级,1000微米为黎克3级,10000微米为黎克4级,如此类推。所以,震级相差1级代表振幅相差10倍,而所释出的能量则相差约31.7倍。由于地震仪的位置通常不在震央,考虑到地震波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以及其他干扰因素,计算时需减去观测点所在地地震规模所应有的振幅之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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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表示地震规模大小的标度,由查尔斯·弗朗西斯·里克特在1935年发明。他后来改进出了近震震级。它是由观测点处地震仪所记录到的地震波最大振幅的对数演算而来。震级定义在距离震央100公里处之观测点地震仪记录到的最大水平位移为1微米的地震作为0级地震,如果距震央100公里处的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仪测得的地震波振幅为10微米为1级,100微米为2级,1000微米为黎克3级,10000微米为黎克4级,如此类推。所以,震级相差1级代表振幅相差10倍,而所释出的能量则相差约31.7倍。由于地震仪的位置通常不在震央,考虑到地震波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以及其他干扰因素,计算时需减去观测点所在地地震规模所应有的振幅之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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