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中华民国) 编辑
《民法》为规范人民私法关系的中华民国法律民法典,目前于中华民国自由地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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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性婚姻的相关议题与社会运动,起始于1980年代末期祁家威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请愿与抗争。台湾婚姻规范的法源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当中没有保障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的法律地位。为了使同性婚姻在中华民国法制化,中华民国LGBT权益团体自2012年起积极推动《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并就现行《民法》条文不承认同性婚姻提请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反对人士称同性婚姻法制化会变动现行婚姻概念,反对用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相关权益,部分称可另立专法来处理。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认为另立专法有隔离但平等之嫌,对权益保障也易挂一漏万,徒增立法困扰。
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是中华民国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对于《民法》婚姻章,未让同性别二人,得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成立具亲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宪审查《中华民国宪法》所进行的法律解释。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于1910年完成,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三十七章,共 1596条。因清政府覆亡,《民律草案》未及采纳,但成为中华民国《民法》的蓝本之一。
民法总则,指关于民事实体法的基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般都设有总则编,如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是中华民国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对于《民法》婚姻章,未让同性别二人,得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成立具亲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宪审查《中华民国宪法》所进行的法律解释。
和解是一种契约。《民法》第736条规定,“称和解者,谓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
台湾同性婚姻的相关议题与社会运动,起始于1980年代末期祁家威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请愿与抗争。台湾婚姻规范的法源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当中没有保障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的法律地位。为了使同性婚姻在中华民国法制化,中华民国LGBT权益团体自2012年起积极推动《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并就现行《民法》条文不承认同性婚姻提请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反对人士称同性婚姻法制化会变动现行婚姻概念,反对用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相关权益,部分称可另立专法来处理。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认为另立专法有隔离但平等之嫌,对权益保障也易挂一漏万,徒增立法困扰。
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是中华民国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对于《民法》婚姻章,未让同性别二人,得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成立具亲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宪审查《中华民国宪法》所进行的法律解释。
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是中华民国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对于《民法》婚姻章,未让同性别二人,得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成立具亲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宪审查《中华民国宪法》所进行的法律解释。
台湾同性婚姻的相关议题与社会运动,起始于1980年代末期祁家威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请愿与抗争。台湾婚姻规范的法源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当中没有保障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的法律地位。为了使同性婚姻在中华民国法制化,中华民国LGBT权益团体自2012年起积极推动《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并就现行《民法》条文不承认同性婚姻提请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反对人士称同性婚姻法制化会变动现行婚姻概念,反对用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相关权益,部分称可另立专法来处理。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认为另立专法有隔离但平等之嫌,对权益保障也易挂一漏万,徒增立法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