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 编辑
中华民国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命令三个层级,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基础,并以《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中央法规标准法|s:中央法规标准法》做为法律制定的通则,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法律的制定、修改与废止主要由中华民国立法院执行,各项法案在立法院通过后,再经中华民国总统公布始有效力。法规架构主要采行大陆法系体系,宪法诉讼法宪法法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选举诉讼归一般法院,而行政诉讼归行政法院;至于军人还加上军法之规范,并在战争时由军事法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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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是一个政治及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中国大陆是指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而在中华民国法律中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大陆地区是指除台湾地区以外的法理中华民国疆域,虽然中华民国政府未实际控制该领土,但仍在法理上主张拥有对该地区的主权。而大部分情况下不包括香港及澳门。
根据中华民国法律《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古迹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定”三类,由各级主管机关审查指定后办理公告;直辖市定、县定者,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未被指定为古迹,但具有历史价值者,得经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审查登录后,办理公告,成为台湾历史建筑或聚落。

《公民投票法》,简称《公投法》, 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于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实施,保障中华民国国民实践公民投票的权利。国民大会废除后,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及领土变更案的权利,依据该法由全体国民行使。
根据中华民国法律《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古迹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定”三类,由各级主管机关审查指定后办理公告;直辖市定、县定者,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未被指定为古迹,但具有历史价值者,得经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审查登录后,办理公告,成为台湾历史建筑或聚落。
行政公署,全称为“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简称行署,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省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名称。是国民政府设置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察机构,类似清代、北洋政府的道尹。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皆不定义为一级政府。
根据中华民国法律《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古迹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定”三类,由各级主管机关审查指定后办理公告;直辖市定、县定者,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未被指定为古迹,但具有历史价值者,得经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审查登录后,办理公告,成为台湾历史建筑或聚落。
根据中华民国法律《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古迹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定”三类,由各级主管机关审查指定后办理公告;直辖市定、县定者,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未被指定为古迹,但具有历史价值者,得经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审查登录后,办理公告,成为台湾历史建筑或聚落。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1980年5月14日制定公布。本法原称《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更为现名。
根据中华民国法律《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古迹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定”三类,由各级主管机关审查指定后办理公告;直辖市定、县定者,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未被指定为古迹,但具有历史价值者,得经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审查登录后,办理公告,成为台湾历史建筑或聚落。
广电三法,是中华民国法律的三项广播电视相关法律,包括《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为了推动通讯汇流,最早自2002年起,陆续有多次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