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居民 编辑
永久居留权指个人得到许可长期或永久居留于某地的权利,永久居留于某地的权利不一定享有公民。在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他们经归化后,才可入籍成为拥有完整权利的公民。不过,一些地区的永久居民,例如香港居民和澳门永久居民,由于特殊的地缘政治历史原因,则拥有当地完整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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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权,后者则只有出入境权利。
香港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权,后者则只有出入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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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权,后者则只有出入境权利。
香港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权,后者则只有出入境权利。
澳门居民,在澳门回归后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2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在澳门的居留权,后者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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