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存在是产生法律后果的必要条件。
法律主体,又称法律关系主体或权利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主体。在不同类型的法律中,有不同类型的主体而不限于人,例如在动物保护的相关法令中,动物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法律主体,又称法律关系主体或权利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主体。在不同类型的法律中,有不同类型的主体而不限于人,例如在动物保护的相关法令中,动物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
法律本座说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律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法律本座说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律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
法律主体,又称法律关系主体或权利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主体。在不同类型的法律中,有不同类型的主体而不限于人,例如在动物保护的相关法令中,动物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做饭、睡觉,只要不影响他人,就只是单纯事实,而非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