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君主是君主制的国家元首,在君主制之下,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治实体由一人统领,其职位通常以世袭制继承,并统治终身或至其逊位。君主可为独裁,亦可为实行传统权威,只保留少量备用权力,并将国家的实际权力交托予立法机构或内阁行使的虚位元首。在一些设有国教的国家内,该国君主同时也会与其国教君权神授说。多数国家同时只会有一名君主,除非君主在位时未成年人、缺席或缺乏行为能力,此时可由监国、留守等官员负责处理君主的事务。在一国内同时存在两个君主共同统治的状况称为二元政治,此制度现今为安道尔所采用。
程序能力的定义是指当事人能有效自行为或自受诉讼或非讼程序行为的资格,依实体法规定享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可独立以法律行为负担义务,因其意思能力应该可以辨识利害得失,并行使程序上之权利,因此在家事事件上具有程序能力。
君主是君主制的国家元首,在君主制之下,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治实体由一人统领,其职位通常以世袭制继承,并统治终身或至其逊位。君主可为独裁,亦可为实行传统权威,只保留少量备用权力,并将国家的实际权力交托予立法机构或内阁行使的虚位元首。在一些设有国教的国家内,该国君主同时也会与其国教君权神授说。多数国家同时只会有一名君主,除非君主在位时未成年人、缺席或缺乏行为能力,此时可由监国、留守等官员负责处理君主的事务。在一国内同时存在两个君主共同统治的状况称为二元政治,此制度现今为安道尔所采用。
君主是君主制的国家元首,在君主制之下,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治实体由一人统领,其职位通常以世袭制继承,并统治终身或至其逊位。君主可为独裁,亦可为实行传统权威,只保留少量备用权力,并将国家的实际权力交托予立法机构或内阁行使的虚位元首。在一些设有国教的国家内,该国君主同时也会与其国教君权神授说。多数国家同时只会有一名君主,除非君主在位时未成年人、缺席或缺乏行为能力,此时可由监国、留守等官员负责处理君主的事务。在一国内同时存在两个君主共同统治的状况称为二元政治,此制度现今为安道尔所采用。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无权,或曰人格减等 是一种存在于罗马法中的条款。有关人格减等的影响总共存在三种情况,分别是严重人格减等、中度人格减等和轻微人格减等。人格减等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与行为能力有关,具体分别是自由权利、公民权和家庭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