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编辑
法律意见书,也译为司法意见书,法律名词,源自于英美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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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数意见书,又译为多数意见书,法律术语,源自英美习惯法,是法律意见书的一种,常见于上诉法庭中。复数意见书出现于法庭内无法取得过半数共识,形成主要意见书时,不同意见的法官,将会分别将其法律见解,撰写成协同意见书,而得到相对多数支持的协同意见书,即是复数意见书。
协同意见书,法律术语,源自于英美习惯法,是一种由法院中的法官撰写的法律意见书。当法官同意主要意见书的决定,但是他同意的理由与其他法官不同时,法官可以独立撰写协同意见书,以陈述自己的意见。
主要意见书,法律术语,源自英美习惯法。它是法律意见书的一种,当法庭中过半数的成员,同意某种法律意见时,所书写的法律文书,法庭将会根据此主要意见书来形成判决;这个主要意见书也会成为未来的判例。 但并不是每次的判决都会出现主要意见书,有时,法官把票投给主要判决,但可能有着截然不同的原因,而不同意同一套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数个协同意见书,而其中每个都不代表法庭多数成员的意见。因此,参加人数最多的协同意见被称作多数意见书。
协同意见书,法律术语,源自于英美习惯法,是一种由法院中的法官撰写的法律意见书。当法官同意主要意见书的决定,但是他同意的理由与其他法官不同时,法官可以独立撰写协同意见书,以陈述自己的意见。
备忘意见书,法律术语,源自英美习惯法,是法律意见书的一种。一般来说,它的内容通常比较简短,主要的用途是为了在特殊案例中,让法官作为宣判前的准备之用。因此,备忘意见书不会成为判决先例、具备说服力的先例、或具备拘束力的先例。
不同意见书,法律术语,源起于英美习惯法,是一种由法官撰写的法律意见书。当某个法律诉讼案件进行判决时,某位,或某几位法官,不同意法庭上多数法官提出的主要意见书时,他们可以自行列举自己不同意的理由,写作不同意见书。当不是指一个法律判决时,也可以被称作“少数报告书”。
复数意见书,又译为多数意见书,法律术语,源自英美习惯法,是法律意见书的一种,常见于上诉法庭中。复数意见书出现于法庭内无法取得过半数共识,形成主要意见书时,不同意见的法官,将会分别将其法律见解,撰写成协同意见书,而得到相对多数支持的协同意见书,即是复数意见书。
主要意见书,法律术语,源自英美习惯法。它是法律意见书的一种,当法庭中过半数的成员,同意某种法律意见时,所书写的法律文书,法庭将会根据此主要意见书来形成判决;这个主要意见书也会成为未来的判例。 但并不是每次的判决都会出现主要意见书,有时,法官把票投给主要判决,但可能有着截然不同的原因,而不同意同一套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数个协同意见书,而其中每个都不代表法庭多数成员的意见。因此,参加人数最多的协同意见被称作多数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