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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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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是
美国最高法院
裁决的一个1988年的司法案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拒绝某些被告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即使这样会对被告不利。最高法院之前曾在1967年的
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
中裁定,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
中的
强制程序条款
不仅适用于联邦法院,同样也适用于各州法院。而到了本案中,法院首次对被告的这一权利作出了限制,指出这样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如让审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进行,可以对被告取得证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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