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 编辑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是著名的权利法案的一部分,主要是保障诉讼中被告所应具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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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一个1988年的司法案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拒绝某些被告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即使这样会对被告不利。最高法院之前曾在1967年的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中裁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的强制程序条款不仅适用于联邦法院,同样也适用于各州法院。而到了本案中,法院首次对被告的这一权利作出了限制,指出这样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如让审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进行,可以对被告取得证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388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报告 14 是一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的强制程序条款不仅适用于联邦法院,同样也适用于各州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