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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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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作为一个统治广阔领土和众多民族的王朝,以“因时顺地、变通斟酌”的思想来设计地方行政制度。对于
满洲
故地,设立驻防
驻防将军
分管,辅以
郡县制
;对于
汉地
,明朝遗留的两京十三省被改造为十八省;对于
清代蒙古
,原有的
千户制
、
万户制
等单位被重新组织为
盟
、
旗
;对于
清代新疆
,主要沿用和改造了原有的
伯克制
,并派遣
驻扎大臣
带兵坐镇;对于西藏,则基本保留原有的
宗
、
谿卡
等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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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是对
清朝行政区划
——承宣布政使司的非正式称谓。乾隆以后,逐渐获得政府认可。至晚清时,已形成“汉地十八省”的概念。
京兆地方
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省级行政区划之一,继承自
清朝行政区划
中的顺天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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