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自治法 编辑
省县自治法,为中华民国旧行之地方自治法条。由中华民国行宪后第2届立法院立法于1994年7月7日,1994年7月29日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公布。此法所有法条全文,请详《https://zh.wikisource.org/wiki/省县自治法|s:省县自治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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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台湾省议会是中华民国依省县自治法设置之台湾省民意机关,由1994年中华民国省市长暨省市议员选举的79位第10届省议员所组成。届期自1994年12月20日至1998年12月20日止,于台中县雾峰乡议事堂集会,一共召开9次定期会,16次临时会。该届79位省议员,含女性16位。平均年龄45.2岁。中国国民党籍48位占60.76%,民主进步党籍23位占29.11%,新党籍2位占2.53%,独立人士6位占7.59%。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是中华民国政府于台湾施行地方自治所颁布的行政命令。1950年4月由台湾省政府发布后做为举行台湾选举之规定,至1994年7月由立法院通过之《省县自治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