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原则 编辑
私法自治原则指公共事务范围外私人领域之法律关系,应任由私人自行建立及变更,尊重当事人之自由与自主,国家尽量不应加以干预,只能消极维持基本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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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