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是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审理并最终以5比4作出判决之里程碑案件。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疑人时,警方必须及时提醒嫌疑人以下事项:1、可保持缄默;2、任何之陈述内容,将被呈庭作为不利于己之证据;3、可选任辩护人陪同在场,或提供法律咨询;4、如无资力选任辩护人,侦讯前得请求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这样的四条内容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同时判决中规定,警方在告知嫌疑人拥有以上权利后,须确定嫌疑人的确已经明白其中意义,如果嫌疑人仍自愿配合警方,其后的供词及根据供词所获得之任何证据才能在审判中呈庭,否则无效。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是和另外三个案件同时作出,这三个案件分别是韦斯托弗诉美国案、弗吉尼拉诉纽约州案和加利福尼亚州诉史都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