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告诫 编辑
米兰达警告,又译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告诫、米兰达公约或米兰达宣言,是指美国警察、检察官在逮捕罪犯时告知嫌疑人他们所享有的沉默权:即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执法人员的提问、拒绝向执法人员提供讯息之权利。米兰达警告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的规则,时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撰写的裁决书成为米兰达警告的基础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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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是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审理并最终以5比4作出判决之里程碑案件。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疑人时,警方必须及时提醒嫌疑人以下事项:1、可保持缄默;2、任何之陈述内容,将被呈庭作为不利于己之证据;3、可选任辩护人陪同在场,或提供法律咨询;4、如无资力选任辩护人,侦讯前得请求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这样的四条内容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同时判决中规定,警方在告知嫌疑人拥有以上权利后,须确定嫌疑人的确已经明白其中意义,如果嫌疑人仍自愿配合警方,其后的供词及根据供词所获得之任何证据才能在审判中呈庭,否则无效。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是和另外三个案件同时作出,这三个案件分别是韦斯托弗诉美国案、弗吉尼拉诉纽约州案和加利福尼亚州诉史都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