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马歇尔 编辑
约翰·马歇尔,美国政治家、法律家,曾任美国众议院议员、美国国务卿和第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他在担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期间,曾做出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美国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之基础,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宪政体制。马歇尔被广泛誉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首席大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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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勒恩德·汉德,哈佛大学本科主修哲学,哈佛法学院优等毕业。是美国著名法官,他的著名成就是把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了美国侵权法中。尽管未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他被公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三位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本杰明·卡多佐之外的最有影响力的法官。
发生在1807年年初的美国第三任美国副总统阿龙·伯尔叛国案是托马斯·杰斐逊执政期间最引人注目的全国大案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充斥着各种阴谋论。最终,时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引导陪审团做出了无罪判决,为美国宪法中规定的叛国罪确立了严格的证据要求,有效避免了这一罪名成为政治迫害的工具。这一判决受到后人极高评价,被认为是司法的一大胜利。
布什罗德·华盛顿,美国律师和政治人物,1798年至1829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最高法院期间,他是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坚定盟友。
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勒恩德·汉德,哈佛大学本科主修哲学,哈佛法学院优等毕业。是美国著名法官,他的著名成就是把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了美国侵权法中。尽管未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他被公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三位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本杰明·卡多佐之外的最有影响力的法官。
这是一个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任职期间依时间顺序排列的美国最高法院案例列表。
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