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编辑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有关国际条约的国际法条约,于1969年5月22日通过,1969年5月23日开放供国家签署。该公约在1980年1月27日生效。截至2010年11月,已有111个国家批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还没有批准的国家仍可能承认它具有约束力,因它已成为国际间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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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广义的条约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与文化等各种协定,条约的名称则有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联合国宣言和宪章等不同的称呼;狭义的条约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协定,如同盟条约、边界条约等。但并不是所有国际间的协定都是条约,有部分只属于合约。在许多国家中,透过宪法或法律规定,将条约视为地位等同国内法的法律,可为该国法院进行判决时适用。
条约,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广义的条约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与文化等各种协定,条约的名称则有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联合国宣言和宪章等不同的称呼;狭义的条约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协定,如同盟条约、边界条约等。但并不是所有国际间的协定都是条约,有部分只属于合约。在许多国家中,透过宪法或法律规定,将条约视为地位等同国内法的法律,可为该国法院进行判决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