缄默权 编辑
缄默权是法律名词,指疑犯或是被告在接受侦讯或是在法庭审问时,有拒答问题或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在世界上大多数的法律体系都被承认。英国内战时期人物约翰·李尔本是最早主张这一权利的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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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李尔本,也被称为自由人约翰1642–1650年英国内战前后平等派领袖,他提出了“生而自由的权利”一词,将其定义为每个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政府或人类法所赋予的权利。1649年起草《人民协定》。他早期是清教徒,最后加入贵格会。他是最早主张缄默权的人物之一,其作品曾被美国最高法院引用,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约翰·李尔本,也被称为自由人约翰1642–1650年英国内战前后平等派领袖,他提出了“生而自由的权利”一词,将其定义为每个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政府或人类法所赋予的权利。1649年起草《人民协定》。他早期是清教徒,最后加入贵格会。他是最早主张缄默权的人物之一,其作品曾被美国最高法院引用,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约翰·李尔本,也被称为自由人约翰1642–1650年英国内战前后平等派领袖,他提出了“生而自由的权利”一词,将其定义为每个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政府或人类法所赋予的权利。1649年起草《人民协定》。他早期是清教徒,最后加入贵格会。他是最早主张缄默权的人物之一,其作品曾被美国最高法院引用,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