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 编辑
美国宪法第一条确定由美国国会来作为美国联邦政府中的立法机关,包括其由联邦众议院联邦参议院两院组成及两院议员的选举方式、任职资格、任期及人数等。同时还规定了立法程序,列举了立法机构的权力,最后还说明了联邦国会和各州相应权力的限制。把国会作为宪法第一条,代表国会至上的原则,而国会是国民的代表,有国民主权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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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联邦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联邦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联邦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联邦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联邦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联邦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