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 编辑
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监督政府运作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除了国家之外,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洲联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很大部分来自民意,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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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州议会是美国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关,成立于1619年7月30日,是新大陆最古老且延续至今的立法机构。议会为两院制,由包含100名成员的下议院——弗吉尼亚州众议院和包含40名成员的上议院——弗吉尼亚州参议院组成。众议院由众议长主持,参议院由弗吉尼亚副州长主持。众议院和参议院各选出一名文员和议会警卫官。弗吉尼亚州参议院文员英语为"Clerk"。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议会民主制,是一种政治制度,特点是“议会至上”,政府首脑权力来自议会,授权有两种途径: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不信任动议。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议会大选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议会不信任动议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议会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议会制下的政府议行合一行政权与立法机关,确保其所领导的政府具民意基础。
间接选举,简称间选,即政府首脑或立法机关的议员是由民众先选择一些代表,再由这些代表投票而产生。因此,选民不会直接投票予他们支持的参选人。相对概念为“直接选举”。
立法院是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简称立院;在国民大会废除后,其普遍被认为是中华民国的国会。前身为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立法机构之中华民国初年国会。国民政府时期以恢复五权宪法为由,立法院于民国17年成立于南京市。最初为国民政府的附属机关,民国37年因应行宪而在制度上脱离行政权,成为正式的议会机关。现在是一院制之议会,设有113个席位。1992年,立法院开始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之全面选举与罢免至今。现任之第10届中华民国立法委员名单于2020年2月1日宣誓就职,任期至2024年1月31日届满。
法规是由立法机关正式明文写成的律例,用以管治国家、城市或地方。一般而言,法规的作用在于命令或禁止一类事物、或用作颁布一项政策。法规一词通常用以区别立法机关参照由法院判定的判例法以及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规例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些时候会被称为法例或“黑体字法”。作为法律的其中一个来源,法规也常被视作主要法源。理想而言,所有法规都应该与一地的根本法律一致。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亦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监察权。现今立法会共设议席90席,地区直选议员占20席、功能界别议员占30席、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占40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立法机关,本届任期五年,从2018年开始,预计至2023年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于全国人大闭会时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职权。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议会民主制,是一种政治制度,特点是“议会至上”,政府首脑权力来自议会,授权有两种途径: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不信任动议。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议会大选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议会不信任动议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议会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议会制下的政府议行合一行政权与立法机关,确保其所领导的政府具民意基础。
代议民主,又称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对立,是由公民以选举形式选出立法机关的成员来代表其在议会中行使权力、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类民主制度。简言之,就是人民通过其代表来进行统治,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在此种政制之下,“主人”与“主事”相互分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重合性身份被分开。
用约翰·密尔的话说:“人民应该是主人,但他们必须聘用比他们更能干的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