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四条 编辑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了美国各州的责任、新州的加入,以及联邦和各州的相应权限。其中还包括有劳役逃犯条款,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蓄奴州的黑奴在逃往自由州后就自动成为了自由公民。而旨在废除奴隶制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于1865年12月6日通过后,这一条款就已经没有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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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薪酬条款是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一条所制定的规范。 依据此条款,可禁止美国联邦政府授予贵族头衔;并限制联邦政府成员在未经美国国会许可下不得接受外国主权国家列表及君主制所给予的礼物、报酬等。本条款也被称为“贵族头衔条款”,制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美国联邦官员受到外国腐败的影响。在美国宪法第一条中也通过“契约条款”的内容来限制联邦政府授予贵族头衔;而在广义上,美国宪法第四条的“共和政体保证条款”也加强了这一禁令。
美国联邦领地法院是美国国会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第四条的“美国宪法第四条”而在美国领地上所设立的美国联邦法庭。 大多数的美国联邦领地法院已经被撤销,因为这些领地已经建制为州或被归还主权。目前还在运营的美国联邦领地法院还有三个:关岛地区法院、北马里亚纳群岛地区法院和维尔京群岛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