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 编辑
破产法是美国联邦法律,管辖破产及重组的行为和程序,受管辖个体包括个人、企业及地方政府。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4段,美国国会有权制定“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自1801年以来,国会已多次就此立法。现行的美国破产法框架的雏形由《1978 年破产改革法》形成,已经汇编纳入《美国法典》第十一章,并历经修订。主要修正包括《2005 年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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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第11章,是美国法典美国破产法一个章节。第11章的破产程序适用于所有实体,不论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或者是个人。主要使用此章节的是公司实体。
美国税务法院是美国国会依据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一条设立的联邦审判法院,其中第8项规定国会有权“组成次于最高法院之专门法院”。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美国所得税的案件纠纷,通常在美国国税局进行正式税务评估之前审理此类纠纷。虽然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美国破产法之外的各种法律规定中来进行诉讼税务问题;但是税务法院是纳税人可以在没有先全额支付有争议税款的情况下能如此处理税务争议的唯一法院。对有征税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任何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些法院在处理税务案件时要求先支付税款,然后当事人告诉提起诉讼以收回有争议的赔偿金额。税务法院法官的任期为15年,如果有“效率低下、疏忽职守,或在办公室犯有渎职行为......”,总统可以将之免职。
美国破产法第11章,是美国法典美国破产法一个章节。第11章的破产程序适用于所有实体,不论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或者是个人。主要使用此章节的是公司实体。
美国法典11卷15章,是《美国破产法》中与管辖权相关的章节。
美国破产法第11章,是美国法典美国破产法一个章节。第11章的破产程序适用于所有实体,不论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或者是个人。主要使用此章节的是公司实体。
美国破产法第11章,是美国法典美国破产法一个章节。第11章的破产程序适用于所有实体,不论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或者是个人。主要使用此章节的是公司实体。
美国法典11卷15章,是《美国破产法》中与管辖权相关的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