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国会 编辑
联邦国会是联邦制国家对其最高立法机关的称呼。不同国家的联邦国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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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不过从技术层面上,这一条明确设立的只是联邦最高法院,其它的各个下级法院的设立仍然需要联邦国会再立法规定或设立,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属于包括最高法院在国会所设立的各个下级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系统。
2012年美国联邦预算是2012财政年度美国联邦政府运作的经费,最初的开支请求由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于2011年2月向联邦国会提出。部分因为茶党运动的成功造势而在2010年国会选举中大胜的美国共和党控制联邦众议院后,也于2011年4月发布了一项名为繁荣之路的竞争方案。两份预算方案都将重点放在削减赤字上,但是对于税收、福利项目、国防支出和科研经费的更改幅度有所不同。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联邦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修正案对美国总统和美国副总统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的继任程序作出了修正和规定,并增加了由副总统和内阁成员判断总统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新条款。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节中所规定的继任程序遣词并不明确,其中没有说明“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副总统究竟应该成为新任总统还是代理总统,亦未规定若副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时”,副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又该如何处理,第二十五条修正案对这两方面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修正案于1965年7月6日由联邦国会提出,1967年2月10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生效。
卢克·普赖尔·布莱克本是一位美国医生、慈善家,还是位来自肯塔基州的政治家,曾于1879至1883年担任肯塔基州州长列表肯塔基州州长,在他以后要再过120年才有另一位医生厄尼·弗莱彻当选肯塔基州州长。布莱克本在特兰西瓦尼亚大学获得医学学位后移居纳奇兹,并于1848年因在密西西比河谷成功实施首例黄热病隔离检疫而获得了全国性的声誉。他成为人们眼中黄热病的专家,经常无偿参加疫情防治工作,还自掏腰包为密西西比河上的船夫开设了一家医院。他之后还成功游说联邦国会在密西西比河沿岸建立了一系列的小规模医院。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禁止联邦国会或任何一州根据公民纳税与否来限制其选举权。修正案由联邦国会于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3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生效。
卢克·普赖尔·布莱克本是一位美国医生、慈善家,还是位来自肯塔基州的政治家,曾于1879至1883年担任肯塔基州州长列表肯塔基州州长,在他以后要再过120年才有另一位医生厄尼·弗莱彻当选肯塔基州州长。布莱克本在特兰西瓦尼亚大学获得医学学位后移居纳奇兹,并于1848年因在密西西比河谷成功实施首例黄热病隔离检疫而获得了全国性的声誉。他成为人们眼中黄热病的专家,经常无偿参加疫情防治工作,还自掏腰包为密西西比河上的船夫开设了一家医院。他之后还成功游说联邦国会在密西西比河沿岸建立了一系列的小规模医院。
美国宪法第十一修正案于1794年3月4日由联邦国会正式提出,并于1795年2月7日得到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开始生效。这一修正案旨在给予各州主权豁免,防止一州被另一州公民在联邦法院起诉。这推翻了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在1793年的克斯霍姆诉乔治亚州案中作出的判决,这也是历史上首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推翻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修正案对美国总统和美国副总统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的继任程序作出了修正和规定,并增加了由副总统和内阁成员判断总统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新条款。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节中所规定的继任程序遣词并不明确,其中没有说明“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副总统究竟应该成为新任总统还是代理总统,亦未规定若副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时”,副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又该如何处理,第二十五条修正案对这两方面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修正案于1965年7月6日由联邦国会提出,1967年2月10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生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联邦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